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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二零零六年八月 English Version

2006 年8 月21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新安排”),取代了1998年签署的涵盖范围较窄的安排。双方如于2006 年12 月31 日前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新安排可于明年开始生效(在内地:于2007 年1 月1 日起;在香港:于2007 年4 月1 日起)。
   
新安排的主要特点包括如下:

预提所得税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
内地税率(无签订安排情况下)  0%(1) / 20%  10%  10%
香港税率(无签订安排情况下)  无  5.25%  无
新安排下的税率  5% / 10%(2)  7%  0% / 7%(3)

注释:

(1)  根据现行的内地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其占有至少25%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
(2)  5%的税率适用于由内地企业支付给香港居民的股息,而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内地企业至少25%资本。在其他情况下,税率为10%。
(3)  7%的税率适用于来自内地的利息收入;而双方的政府或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取得的来自内地的利息收入可免税。

尽管目前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若将来该免税优惠被取消,新安排将可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从而增强投资内地的确定性。新安排下的预提税税率是目前内地所签署众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最低之一。

财产收益

新安排新增了关于财产收益的条款。在该条款下,香港投资者转让内地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于内地可免税,前提是转让的股份须少于该内地企业的25%股权,并且该内地企业的财产不是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所组成。但是有关免税条款实际如何执行,很大程度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

鉴于资本性财产的转让所得在香港也无需纳税的,实际上这一条款将单方面给予香港纳税人优惠。虽然这一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在内地企业中持有少数股份的投资者,这还是可减轻部分香港投资者的税负。

受雇所得

新安排下,计算香港雇员往返内地天数由原来的历年制改为任何十二月期间制。
 
这一改动并不会对在内地工作的香港雇员带来任何新的避免双重征税保障,从另一方面考虑,计算基础改为任何十二月期间制后,可能将不利于一些香港居民申请应用避免双重征税保障。

信息交换

另外,新安排还增加了关于“信息交换”条款。该条款以1995 年OECD 范本为蓝本。尽管新安排允许香港和内地双方税务当局为协助各自的税款征收和征管相互交换有关信息,相比其他国家(包括内地)于谈判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过程中要求引用2004 年范本的交换信息范围,新安排在信息交换涵盖的范围上较为狭窄。在这一条款下,只允许为实施本安排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或双方关于本安排所涉及的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规定所需要的信息才可交换。双方主管当局无义务提供按照各自内部法律或正常渠道下不能取得的信息及透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等。

两地经贸人士一度很关注新安排下信息交换的范围。他们曾担心新安排可使香港和内地的税务当局就其业务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于某些情况下增加其税务负担。目前,这一较狭窄的条款应受到两地经贸人士的欢迎。

限制权益条款

新安排并未包含任何限制权益条款。

税务筹划

新安排下财产转让所得的免税规定以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适用较低的预提所得税,均可增加香港的竞争力及香港作为与内地经商或投资内地的跳板的吸引力。可以考虑的税务筹划方案包括如下:

  1. 国际资金可考虑于香港设立控股公司对内地进行投资;
  2. 以香港公司作为媒介为内地的投资筹措资金;
  3. 通过香港公司为内地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新安排的详情以及它对贵公司带来的影响,敬请联系与您一贯合作的罗兵咸永道的服务团队或上述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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