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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二零零九年五月第十四期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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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居民企业认定规则出台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这个新的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的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居民企业”和“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只做了一般指引性的规定,自从新税法出台以来,许多在中国境内有管理职能的境外企业,包括那些由中资控股的境外企业,都急切盼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居民企业的详细判定标准。
    
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发[2009]82号文(以下简称“82号文”),明确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身份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以及居民企业身份的申请等规定。82号文的有效期追溯至2008年1月1日。在这一期的新知中,我们将会与您分享该文的要点以及我们的观察和建议。
     
82号文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及定义


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影响

中国居民企业身份的申请

普华永道观察

目标及适用范围

判定中国居民企业的标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影响

财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香港“红筹公司” 在82号文颁布后的最新动态

82号文对纳税人的影响及我们的建议
    
总体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和82号文所规定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其他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另一方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全球收入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82号文还赋予了中国税务机关追踪判定境外中资企业是否构成中国居民企业的权力。
  
以下是我们总结82号文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影响以及我们的建议。

外国投资者

“中资控股红筹公司”

“返程投资”的中国企业集团

境外注册的非中资控股公司

我们将继续关注有关判定中国居民企业的政策发展,尤其是对于境外注册的非中资控股公司的判定,并及时与您分享我们对此的洞悉,观察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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