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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商业快讯 

二零零七年三月号, 第六期 English Version


新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高票赞成通过了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的所得税改革无疑是中国税制历史上自1994年流转税改革以来的又一个里程碑。
  
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能同时体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四个指导思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标志着目前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另外,为了配合中国政府制定和引导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新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预计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将降低人民币930亿元,其中,来自内资企业的税收可能会减少人民币1340亿元,而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增加人民币410亿。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新法共八章六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税收征管
第八章 附则


新法与目前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一样主要针对基础性条款设定了一个总的框架和概念。很多重要的细节,包括对一些术语的定义以及对各项条款及其实施方法的解释,都将留待实施细则和其他补充性税收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国务院将在今年内出台实施细则来推动新法的实施。由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体系是由过去十几年来不同政府部门所颁布的无数文件和指引所累积而成的,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来说,要去检讨、理清、协调如此众多现行文件并确保这些文件与新法的衔接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此阶段中,纳税人在处理一些重大税务问题时也可能会遇到很多不确定性。
  
本期快讯的附件简述了新法所带来的关健变化以及我们预计这些变化对外商会产生的影响。
  
评论

  1. 税改的时机
     
    虽然新法会对投资于生产制造业或税收优惠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中国政府考虑到现阶段中国经济正籍强劲以及投资者对中国的强烈信心后,所以认为目前是税改出台的良好时机。中国政府意识到在中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状况必须要改变。
     
  2. 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不受区域限制全部适用15%的税率。
      
    由于取消了对一般性生产制造业和出口业务的税收优惠,一些外资企业将面临高达15个百分点(由10%增至25%)的税负增长,这无疑会影响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回报。纵然如此,中国政府认为25%的税率在周边地区仍然是具有竞争力的。
      
    目前适用33%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立即从新税法中受惠。另一方面,新法颁布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老企业”)如果目前适用较低税率的,在新法实施后也并不会立即调增到25%,而是在未来五年内逐步递增。
     
  3. 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税制将采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着重大的区别。
      
    新法侧重于产业优惠是为了引导投资者投资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和项目(详见附件)。新法明显反映出国家对科技发展、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继续鼓励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及基础设施的重视。新法授权国务院制订优惠产业项目的具体定义和范围并根据国情的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取消了对于一般性生产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后,从事传统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例如生产低端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企业)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如果企业想要在新法实施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话,他们需要考虑采取一些新的措施,比如提高产品和生产工艺的高新技术含量或者为了能享受投资税额抵免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资本性设备等。
      
    为了缓解由于取消定期减免税优惠给纳税人带来的冲击,老企业能够继续享受目前的政策所给予的税收优惠直到期满为止(详见附件中针对老企业的过渡期安排)。
      
    如前所述,新法中针对区域性的优惠是很有限的,设立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虽然这些优惠的细节尚不清楚,这一条款可能意味着设立在这些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优惠。另外,新法保留了针对设立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
     
  4. 反避税
     
    新法中有一整个名为”特别纳税调整” 新的章节,专门阐述反避税的措施,这正体现了“严征管”的指导思想,展现了国家对于查处避税安排以及加强管理关联方转让定价问题的决心。同时,这个章节也为施行更强有力的关联交易披露和文档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新法中引入的以下四个新的反避税措施则更具深远的意义:

    1)   “常规性反避税条款”,该条款使得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而进行的交易安排作出纳税调整;
     
    2)   “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负债权益比超过标准,超标的那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不得扣除;
     
    3)   “防范避税地避税条款”(CFC),根据此条款, 当中国企业控制设立在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如果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合理分配的,这部分利润就要计入中国企业的收入中纳税;
     
    4)   还有一新条款规定,对依照这章节作出的纳税调整,加收利息。在中国现行的税收法规中,没有对转让定价作出的纳税调整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

    这章节也同时为纳税人带来了一些好消息。新法正式引入了成本分摊的原则,集团内企业之间共同开发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允许在企业之间分摊。然而,由于中国在执行成本分摊安排方面的经验未必充分,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考量。从过往的经验来看,企业为了确定成本分摊安排的税务处理方法,可能需要付出特大的关注和努力用于准备证明材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
     
  5. 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现行税务条例规定,凡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给予免征的政策,另外,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类似收入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给予优惠税率(10%)的政策。新法中没有明确是否继续和保留有关政策。然而,新法中有一条款也为上述预提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具体的细则仍待出台。我们预计在实施细则中对这个问题会有明确的答案。

结论: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会为中国税收体制带来根本的变化。如果他们目前在中国已有投资,他们就需要尽快检讨现有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状况,分析新法带来的影响并重新考量现存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性。而对那些正在对中国投资进行策划研究的投资者来说,在作出商业决策前也务必要认识到新法可能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及其对整个项目投资回报产生的影响。
  
企业必须要有新思维和策略去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所有投资者都应该全面地检讨在中国的被投资企业怎样能够在新的税法体制下享受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使优惠的受益最大化。同时,我们特别欢迎中国政府在新法中施行更全面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费用加计扣除,投资额抵免等,使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受益。
  
无疑这次税改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新法的颁布只是这次税改的开始,许多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重大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国务院将会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起草和制订实施细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及内外资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但是这距离整个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完成还有很远。我们要认识到整个税改工程不仅限于制订新法中的那些常规条款,很多其他重大的具体的税务问题都还有待明确和统一,例如:企业重组中涉及的合并、收购、股权转让、交换和实物投入等等。目前对这些交易的税务处理方法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也都需要统一。
  
普华永道将继续密切关注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发展,将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我们的分析,与我们的客户和商业伙伴分享,帮助他们了解新的发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附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内容的简述

主要方面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关键变化 我们的观察
“居民企业” 的概念
  • “居民企业”是新引入的概念,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属于“居民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被视同“居民企业”。这个新的概念超越了“常设机构”的传统概念;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常设机构”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在中国纳税。
  • 以企业的居住地来判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是中国税法原则的一次重大变化。首先,这一变化使中国的所得税制度与很多其它国家及税收协定中的基本原则趋于一致。由于内、外资企业本身就已经在中国缴税,这个新变化不会对他们产生额外影响,一个在中国境内有特定活动的外国企业也仍然可以按它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来判定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但是,这个变化对“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来说却是意义重大的。
  • 可是,新法中没有对“实际管理机构” 作出定义。
  • 外国企业在决定是否要在中国安排执行更多的地区总部管理职能之前,需要特别留意“实际管理机构”的条款。

税率 – 外商投资企业

  • 标准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较低税率。
  •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 在新法公布前成立的老企业如果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
  •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不再局限于特定地区内。
  •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还未明确;政府今后会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适时调整符合条件企业的范围。

税率 – 外国企业

  • 非居民企业的被动性经营所得适用2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 新法未明确是否继续执行对被动性经营所得征收10%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和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 新法中存在允许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条款。有了这个框架性的条款,政府如果认为有必要,也会保留现行的优惠政策。
  • 在对预提所得税做税务筹划时,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利用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的特殊职能公司。

税收优惠政策

  • 能够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主要产业和活动:(i)农、林、牧、渔业 (ii)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iii)环境保护和节水节能项目(iv)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 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税收优惠从“区域优惠为主”转为 “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新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上。
  • 一般“生产性”和“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只能通过研发活动和投资于资本项目等方法享受税收优惠。
  • 国务院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确定和调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 暂时不能确定这些优惠的细节以及如何申请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如优惠的条件、标准、比例和期限等。
  • 现行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政策可能会被取消。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 位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可继续执行优惠政策。
  • 强制于2008年开始实施过渡期可以使得过渡期尽早结束。这也可以避免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拖延开始获利年度从而达到继续享受低税负的目的。
  • 目前仍不清楚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怎样的过渡性优惠措施。

费用列支

  • 大多数规定和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
  • 公益性捐赠有扣除限额。
  • 不得扣除的范围增加了赞助费用和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这些项目。
  • 内资企业的费用扣除限制比以前少了,但外商投资企业要面临如赞助费用这些新的扣除限制。
  • 新法未提及的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可能会在实施细则得到明确。

反避税条款

  •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允许分摊。
  • 增加了更严厉的转让定价文档要求和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防范避税地避税条款”规定中国企业设立在税负较低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如果不作利润分配的话,其未分配利润将被视作已分配并在中国征税。
  • “防范资本弱化条款”中规定超出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可扣除。
  • “常规性反避税条款”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 依照此反避税章节作出的纳税调整要加收利息。
  • 中国在执行成本分摊安排方面的经验未必充分,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考量。从过往的经验来看,企业为了确定成本分摊安排的税务处理方法,可能需要付出特大的关注和努力用于准备证明材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
  • 可能会出台与新法中转让定价条款相呼应的更加全面的转让定价文档要求。
  • 第一次引入“防范避税地避税条款”用以防范内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运营中所采取的避税安排。
  • 此章节中的反避税条款采用的都是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希望随后的实施细则可以对反避税行为和情形作出具体定义。否则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在此问题上会产生分岐。
  • 就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反避税条款将会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是新法核心之一。

集团公司合并纳税

  •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目前仅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一些内资国有集团企业可以进行合并申报。不清楚今后外商投资集团公司是否也可以享受“国民待遇”申请合并纳税。

纳税申报管理

  •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到年度终结之日起5个月内(现在是4个月)。
  • 可按月或按季预缴。
  • 不清楚哪些企业需要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当然希望能继续按季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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